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安全便捷、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
(二)审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监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质量;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工作,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提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线路网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并确保其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权。
第九条 鼓励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时间组织营运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计划。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企业原因导致乘客权益受损的,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正常运行,违者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各个方面,从规划到实施再到后续监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力求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